[問題]透過查電話和竊聽器發現的結果能否成為法院參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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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複雜的情況下以及配偶在各自對財務事務的熟悉程度或參與程度方面存在差異的情況下,無法使用正式發現的安全性竊聽器來幫助解決協議離婚。

及時有效的法院干預。如果有足夠的對立以使經驗豐富的律師無法達成協議,或者如果一方拒絕遵守協議,則必須進行法院干預。在協議離婚法下,兩名律師必須在知道該案最有效的查電話之時提出。
 
 
在協議離婚中的瀆職問題,當事方和他們各自的律師簽署一份合同,至少可以說使每個律師對另一律師以及對兩個客戶都有義務。合作法律合同使每位律師都與雙方以及反對律師保持聯繫,從而為合同索賠奠定了基礎,而在律師執業中,標準實踐中並未涉及這些索賠。此外,儘管沒有明確說明,協議離婚合同假定每個客戶完全放棄其律師的義務以維護客戶的機密性,並且不將其法律,事實或戰略錯誤告知另一方或律師。但是,協議離婚所需的合同承諾
 
假定律師A和B及其客戶已經同意進行協議離婚。律師A犯了一個使客戶A不利並使客戶B受益的錯誤。如果律師B無法(有意或過失)糾正錯誤,客戶A可以起訴律師B瀆職嗎?如果B律師糾正了錯誤,對他/她自己的委託人不利,則委託人B可以起訴B律師進行瀆職嗎?協議離婚合同的存在是否可以為瀆職辯護?通過允許各方起訴兩位律師,是否會增加舞弊行為的曝光率?